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03民初3405号 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村委会第二、三、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5916687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14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7508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业公司”)与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景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砼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季景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砼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向原告砼业公司支付货款1098930元;2.判令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向原告砼业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6月24日止的违约金203371.81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承担本案原告砼业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季景山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2600元。庭审中,原告砼业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向原告砼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利花园二期项目货款139282.5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以保利麓湖项目货款15077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以保利***锦城项目货款3340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以保利花园三期项目货款474818.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以上四个项目欠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按LPR的二倍计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因承建“清远保利麓湖园林景观工程”、“保利花园二期园林景观工程”、“保利花园三期园林景观工程”、“清远东城莲塘路***锦城工地”项目向原告砼业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通过微信下单的方式买卖混凝土。原告砼业公司严格按约定向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但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22年6月24日止,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一共欠原告砼业公司货款1098930元未予支付。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拖欠货款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应向原告砼业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6月24日止的违约金203371.81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支付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同时,被告四季景山公司还应当向支付原告砼业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被告***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砼业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实际使用方,应当对上述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上述款项,原告砼业公司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砼业公司特提起诉讼,恳请支持。 原告砼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送货单,拟证明原告供应混凝土的数量和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下单、对账的事实; 3.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中材料对账单),拟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核对的供货数量和产生的货款; 4.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支付货款的事实; 5.《清远保利天汇二期与保利花园二期项目欠款确认书》,拟证明其中有被告***是被告四季景山公司的保利花园二期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6.《支付宝电子凭证》,拟证明原告支付担保费的事实。 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对原告砼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关系,与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清远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很多,包括原告提到的四个项目,涉及到的公司特别多,故不能证明原告所供的货是供给了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也无法确认被告***用到何处。 被告四季景山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砼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与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没有关联,本案是原告砼业公司与被告***的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砼业公司应当证明与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与原告砼业公司第一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时间是2021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根据常理,如果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欠原告砼业公司的货款,原告砼业公司会向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主张,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是在收到本案传票之后才知道本案拖欠货款的存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砼业公司对被告四季景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四季景山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代理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拟证明本案是原告与被告***的纠纷; 2.两份《购销合同》,拟证明被告四季景山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都会签订合同。 原告砼业公司对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砼业公司提交其与***(微信号:×××21,昵称:***园林绿化,地区:广东深圳)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2021年3月26日,砼业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向***发送《总结算单》,要求***就砼业公司向其供应的混凝土货款进行对账。该《总结算单》内含4份材料对账单,均载明施工单位为四季景山公司,另分别载明:1、清远保利麓湖园林景观工程2019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供砼金额合计280175元,截止2020年8月1日已付款合计127160元,另外扣除2240元后则尚欠砼款150775元;2、保利花园二期园林景观工程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供砼金额合计441772.5元,截止2020年8月1日已付款合计302490元,尚欠砼款139282.5元;3、保利花园三期园林工程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供砼金额合计1173933.5元,截止2020年9月1日已付款合计694915元,扣误工费用4200元,则尚欠砼款474818.5元;4、清远东城莲塘路***锦城工地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供砼金额合计334054元,截止2020年9月1日已付款合计0元,尚欠砼款334054元。上述《总结算单》中需方单位和供方单位**处均为空白。 2021年4月30日,***向砼业公司员工发送《总结算单》并询问“是这份吗?**”,砼业公司员工回复“是的”,***回复“好的”,砼业公司员工称“签字,**给我一份”,***回复“**,等下个月他们上班了会叫他们过来对一下,签个名写个条给你,好不好”。2021年4月30日,砼业公司员工称“对账对一年,签字签一年,***,你做个老板做的这样的……”。 2021年5月19日,砼业公司员工称“两天了,不会连接个电话的时间都没有吧?安排下怎么对账?怎么付款”并发送截图,该截图显示供砼总金额441772.5元、尚欠款129282.5元;***回复“收到”。2021年5月21日,***发送《总结算单》和上述截图,砼业公司员工回复“这个就是老简的保利花园二期园林”,***称“哦,我明白了”。 2021年6月8日,砼业公司员工询问“哪张单没有?尽快发过来,什么日期的?***你办事也是不爽快,对个单我三月就跟你说了,对到现在六月了,一点表示都没有”,***回复“收到,**,这个9月16日我没有单”并截图(C20泵,120-180,26500),砼业公司随后发送2020年9月16日的《清远市砼业混凝土送货单》并询问“这结算单里除了这个之外,还有没有不对的?”,***回复“应该是没有了,我转发过去”,砼业公司员工称“你核对一下9月16日这张。没问题的话给个地址我,我将结算单让公司打印出来**给你邮寄过去”,***称“好的”。2021年6月30日,***回复“龙华新区工业路与龙峰龙胜大厦***136××××****,你写明转交***”。 2021年12月6日,砼业公司员工称“**,清远保利花园三期园林,东城锦城花园园林,保利麓湖花园园林等几个项目我给你供应混凝土,截止2021年12月6日,你尚欠我混凝土货款总共1114440元整”,***没有回复。 2022年1月28日,砼业公司员工询问“**,货款到了没?”,***回复“真的还没有到”,砼业公司称“多少付三几十万过来啊,都年27啦”。2022年1月31日,***称“实在不好意思,我也不知道怎么给你解释,后面叫这边钱又没有到,公司这边又因为这个事又不肯借……”。 2022年3月10日,砼业公司员工称“已经递交起诉申请和资金保全申请到清远清新法院了,请知悉,别到时又说我没通知你”,***称“尽量没有必要,我都说了,你把函拿回来,我会沟通,先付部分给你,没有必要的”。2022年3月11日,砼业公司员工称“总欠款1114440元,安排付多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30多万,让他继续走程序还是坐下来谈”,***称“违约金就不要想太多的了,你们要这么搞你看吧”。2022年3月23日,砼业公司又称“**,什么情况,货款1114440元怎么付?抵楼什么时候办”。 被告四季景山公司提交其代理人***与***(微信号:×××21,昵称:***园林绿化,地区:广东深圳)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2022年9月20日,***询问“想问一下后天上午在清远开庭的这个案子您有什么打算”,***回复“我就不出庭了,这是我个人的事情,于公司无关的”,***称“后天都要开庭了,你光说与四季公司无关有啥用”,***称“我自己会处理好的,我现在也困难,我的钱全部投到工程上去了,结不到钱”。 另查明,四季景山公司提交其与砼业公司就其他工程的混凝土购销事宜而签订的2份《清远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为四季景山公司的联系人,甲方处均有四季景山公司**,甲方代表人处均有***签名。 庭审中,砼业公司陈述以前的项目均是与四季景山公司签订合同,但涉案的四个项目涉及的混凝土买卖没有与四季景山公司签订合同,***是以前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提出这些项目是其负责并指令砼业公司送货,砼业公司与四季景山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四季景山公司确认其为涉案四个工程项目的总包方,***为上述四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否认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员是其公司员工,否认***及付款方***、***、***、***、***、***是其公司员工。砼业公司陈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微信号×××21是通过搜索***的电话号码138××******添加的。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砼业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粤1803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四季景山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2301.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根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险费为1226.07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砼业公司主张与四季景山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砼业公司主张涉案混凝土是根据***的指令进行送货,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权代表四季景山公司采购混凝土,亦无法证明四季景山公司存在与砼业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砼业公司主张其与四季景山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四季景山公司支付涉案货款、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砼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砼业公司与***在微信中对涉案货款进行对账,砼业公司向***发送《总对账单》,***于2021年4月30日承诺进行对账后一直未予对账,经砼业公司多次催促,***于2021年6月8日对砼业公司制作的《总对账单》中2020年9月16日的货款提出异议后,砼业公司于当天发送了相应的对账单给***,并询问***除此之外其他还有没有问题,***回复“应该是没有了”,之后***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砼业公司制作的《总对账单》进行确认。该《总对账单》中载明清远保利麓湖园林景观工程尚欠砼款150775元、保利花园二期园林景观工程尚欠砼款139282.5元、保利花园三期园林工程尚欠砼款474818.5元、清远东城莲塘路***锦城工地尚欠砼款334054元,***应向砼业公司清偿上述货款合计1098930元(150775元+139282.5元+474818.5元+334054元)。至于违约金方面,砼业公司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应从砼业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进行计算。砼业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砼业公司与***没有约定上述费用应由***负担,故砼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拒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89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9893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60元(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22060元),由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265元,被告***负担1779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77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2:诉讼费交纳、退还提醒 裁判文书确定需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用一次性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备注“案号+当事人名称+诉讼费”内容,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跟案书记员。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明确由本院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时对指定的退费账户进行确认。如因当事人未指定账号等原因导致本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者到本院现场申请退费。 附3.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