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民特83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芃,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华,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对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关键性证据。委员会委托大庆华羿尔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羿尔的鉴定报告涉嫌违法、违规,是份伪造的证据。华羿尔竟先后出具了两份相同编号,内容却完全不同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最终鉴定结论,怎能有两种不一致的结果。鉴定结论具有唯一性,怎能如此儿戏。两份报告作出的日期相隔近一年,可报告编号却完全相同。相差一年作出的不同结论,竟是同一份报告,让人如何辨别真伪。若是华羿尔进行补正,那也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法律规定。超出补正范围,也违反补正的文书规则,更违背了不得改变鉴定结论原意的宗旨。若是华羿尔自主重新鉴定,也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法律规定,应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两份报告,都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徐忠伟,这显然是违法的。而且在最后一次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时曾表示因为软件原因和历史原因,即使出具的后一份报告,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鉴定报告在内容上、计算上也存在诸多的伪造和虚假问题。定额执行有误、工程量计算有误、图纸判断有误等等。申请人已委托了中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客观的重新鉴定,发现与真实结果竟少了几十万元。另外,裁决书裁决申请人给付违约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主张提交相关材料,而且该工程已得到验收,并不存在因为未提交材料而产生损失和承担责任。该笔违约金的支付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项裁决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华羿尔的鉴定报告是违法及不真实的,属于伪造证据。委员会依照伪造的证据进行裁决,势必造成不公,伤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4款之规定,特此具状,恳请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称,鉴定报告不是伪造的,鉴定机构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且系经双方同意委托的。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依法不应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庆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庆华羿尔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没有依据科学方法进行有效评估,伪造鉴定结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由于大庆华羿尔司法鉴定所因为系统软件原因先后出具两份鉴定报告,申请人据此认为该鉴定机构伪造了鉴定结论,导致仲裁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庆华羿尔司法鉴定所已经声明第二份鉴定报告系对因软件漏洞造成数据错误做出的修正。故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的情形。因此,大庆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故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解恒奎
审判员  胡海陆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奕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