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宏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民初5923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宏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注册号:6541026100556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2305700176。
被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宏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