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47号
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中小微创业园区箭乡路1.2公路处。
法定代表人:仲江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湘大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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