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95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霍城县。
被告:伊宁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火车站路万特5号商业楼A区5A/7区7段78号。
法定代表人:鞠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清,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瑞,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伊宁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荆       琪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孜拉艳提·乌斯曼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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