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18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被告: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苗玉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商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阿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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