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户籍及住所地伊宁县。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苗玉军,总经理。
被告:谭维云,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谭维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商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阿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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