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琼,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洪志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撒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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