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兆丰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兆丰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萨地克于孜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兆丰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兆丰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人民政府共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93439元(工程款244000元、利息及诉讼费等49439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3日支付10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支付33439元,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5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6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7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8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支付执行费3597元。申请执行人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402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时 培 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米也**·白合地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