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883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虎,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贵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邹 舟
代理书记员 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