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终4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王重杰,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欣业公司)因与上诉人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联业公司)、被上诉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经查,2012年9月8日、2012年9月21日、2013年5月23日及2014年3月28日,浙江欣业公司与内蒙古联业公司、上海联业公司陆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592.173万元。一审判决并未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审查本案合同的发包、签订过程的合法性,认定合同的效力。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问题。案涉整体工程合同价款总额7592.173万元,其中一份合同的价款超出5000万元,工程已付价款6151.8万元,二者均已超出5000万元。而鉴定机构通辽市中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本案50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鉴定资质,2018年6月13日委托其鉴定案涉工程造价,程序违法。一审时欣业公司以该鉴定机构缺乏相应资质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浙江欣业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程序违法。本次二审时,浙江欣业公司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对案涉工程造价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1675.7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715.47元,内蒙古联业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97.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佐玲
审 判 员 武 杰
审 判 员 武 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欢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