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82205790H。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军,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五里村矮山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KBU7E5G。
法定代表人:黄生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生海,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五里村矮山屯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黄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31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黄生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黄生海给付货款465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008元及案件执行费6875元由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黄生海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县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黄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社区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股票、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仕强
审 判 员 金惠鸣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小燕
书 记 员 韦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