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俣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6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俣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麓枫和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厂房**西北侧v>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
申请执行人湖南俣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1250670.25元(已含执行费14759.11元、迟延履行利息99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670.2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50670.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