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