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