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象州联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1)桂1322执1273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8220579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联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建新路99号金龙首府2栋1**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MT9XLO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联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3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标的款36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西象州联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因资金不足,已经不再经营了。本案在保全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桂GE××**蒙迪欧牌汽车、桂GW××**江淮牌汽车。经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微信账户有5360元,本院已经扣划作为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 法官助理高本院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