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4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南门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王仁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敏,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程方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忠,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24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宏 春
审 判 员 赵 绪 峰
审 判 员 陈 海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努尔扎提沙扎努尔
书 记 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