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6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交纳案件款1733248.1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受理费10120元,执行费19732元。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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