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197号
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8元,减半收取为6799元,由原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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