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4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鑫燃天然气有限公司、郭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12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新鑫燃天然气有限公司、郭文福银行账户余额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