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353号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YQXK17T。
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