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35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健康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YQXK17T。
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曙贤,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43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同意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账户余额290,701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普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