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0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86848.3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除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已进行冻结、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