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93年1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道俭,男性,196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5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道俭、***银行账户余额64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