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289号
申请人:无锡市闽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88083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配套区祁达路。
被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路788号。
申请人无锡市闽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闽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万元的财产。无锡市闽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闽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