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3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即使涉及到犯罪,只是伪造公章涉及到犯罪,并非居间合同纠纷本身涉及到犯罪。2、涉案业务员***是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代表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业务员的行为是为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未损害其利益。即便存在伪造公章行为,只应对伪造行为追责。***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仍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说明了《协议书》中甲方处所***是伪造的,且相关人员利用伪造的**涉嫌牵连其他犯罪。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与***之间有无勾结以及***擅自伪造、变造合同条款是否具有非法侵占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目的,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全椒县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全椒县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本案的审理要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的结论来确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甲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伪造,且相关人员利用伪造的**涉嫌牵连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经查证2020年11月11日,全椒县公安局已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全椒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故一审裁定将该案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