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租金1111842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0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刘 博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