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租金1111842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0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刘 博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