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3执171号之五
申请执行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31269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