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守财,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黄安平,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小宁,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财、黄安平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异议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审查。异议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林 晶
审 判 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车晓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