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滨洲线150公里北,企业组织结构代码:67747328-0。
法定代表人王晓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大庆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3号,企业组织结构代码:12931700-9。
法定代表人王贵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以大庆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名义在大庆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的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以大庆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名义在大庆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的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