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大庆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黑06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