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黑06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