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456号
原告: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4#楼-9#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695237791G。
法定代表人:于景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万源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家围子火炬路42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583823745A。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万源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5元,由原告大庆百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红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海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