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路**粮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中路中煤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皖13民终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因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的情况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等待被执行人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皖13民终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条件具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扬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