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371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东路南侧新天华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