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92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路180号粮苑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中路中煤大厦1栋2单元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计24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强
审 判 员  张西勇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