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8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180号粮苑小区2#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颖
书 记 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