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君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民初11号 申请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沙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洋公司)与被申请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君洋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沙洲公司11816701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君洋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金沙洲公司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所提供的保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181670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仙艳荣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