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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宁巿公安消防支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3民初20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巿城中区总寨镇谢家寨村**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宁巿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宁巿城**区**川**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省**县尹家务乡家务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im,住所地:青海省海**市平安县平安镇海**路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宁巿公安消防支队、***、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