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1613号
原告:兰州恒瑞锦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215-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县民泰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川垣四路春旺大厦9层9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恒瑞锦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县民泰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恒瑞锦华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恒瑞锦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