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22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4401201532,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顺成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5950452587,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新村1号楼2**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东全小区4号楼1**2楼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顺成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青0222诉前调确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青0222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