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钢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民终5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106号徽园商业城C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6578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钢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白龙新城A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AUN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钢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翼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中龙公司一审缺席审理,现中龙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钢翼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主张其将涉案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又将涉案工程的钢管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其已付清了钢管架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因此,本案中**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一审法院未将**和***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2.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立
速录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