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26执71号
申请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侯小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2173.4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双倍利息,诉讼费1000.00元,合计执行83173.47元(未含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双倍利息)。执行费11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7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支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愿以55000.00元结案,其余案款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现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案款55000.00元履行到位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326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