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3713号
原告: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6号院2号楼2-2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向**,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
原告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侬公司)与被告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德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轩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立即支付借款4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4日,向**因个人资金需要向轩侬公司借款现金4万元,并向轩侬公司出具借据一张,此借据到约定还款日期后,向**自称资金紧张无力还款,并于2015年12月21日再次出具借款单一张,承认此借款为历史借款,此单位换借据。2016年以后,轩侬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轩侬公司诉至法院。
向**未作答辩。
轩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4日向**向轩侬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本人向***借到轩侬公司现金人民币4万元整,于2013年2月10日前归还”,向**在该借据上签字。2015年12月21日向**向轩侬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轩侬公司现金4万元,注:此系历史借款,换借据。此据借款人:向德科”。之后向**未向轩侬公司偿还借款,故轩侬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轩侬公司与向**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轩侬公司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向**作为借款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轩侬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故轩侬公司要求向德科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德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向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案件公告费560元,由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溶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