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67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6号院2号楼2-200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2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3362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红星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红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红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轩侬国际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6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