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7940号
申请执行人任孟文,男,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被执行人乐亭县远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
任孟文申请乐亭县远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6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5-1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643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荣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