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584号
原告:滕朝丙,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双雁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1787153C。
法定代表人:葛进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朝丙诉被告***、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部分实现诉讼目的,故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朝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滕朝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