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18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161716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517871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12576606。
法定代表人张扬。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黄良,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良、***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良、***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村西604室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62号),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18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上新电气有限公司、***、黄良、***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