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市东方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有车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汽车。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间内,不予年检。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冻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