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1994号
原告:**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国友,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购买沥青。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支付原告**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