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市东方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2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
书记员*晶晶